全球AI福祉概览
逐个管辖区扫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AI治理框架如何——或未——涉及AI福祉与道德地位问题。
本页补充我们的面向政策制定者页面,展示AI福祉考量在全球治理工具中的落地情况。前者提供将福祉纳入政策的建议,本页则提供当前格局的扫描——逐个管辖区。
本扫描覆盖17个在AI治理话语中具有代表性的管辖区。对每个管辖区,我们识别:(1) 主要AI治理工具,(2) 这些工具是否涉及AI福祉或道德地位,(3) 相关学术或公民社会活动,(4) 与福祉感知设计的接近程度。
本文是一份活文档。治理格局变化迅速。我们欢迎了解特定管辖区的读者提供修正、更新和补充。
关于范围的说明
我们区分AI安全(防止AI系统对人类造成伤害)、AI伦理(更广泛的AI部署规范框架)和AI福祉(AI系统本身是否可能受到伤害或获得益处的问题)。本页聚焦第三类。许多管辖区有丰富的AI安全或伦理条款,但对AI福祉只字未提。这一空白本身就是一个发现。
概览表
| 管辖区 | 主要工具 | 福祉? | 说明 |
|---|---|---|---|
| 欧盟 | AI法案 (2024) | 部分 | 基于风险;未涉及AI权利,但附件三高风险类别和DPIA要求创造了相邻架构。 |
| 美国 | EO 14110 + 各州法律 | 部分 | EO提及AI"权利";NIST AI RMF聚焦人类安全。无联邦福祉条款。 |
| 英国 | 促创新框架 + AISI | 否 | AISI聚焦安全评估。前沿AI工作组报告以安全为核心。 |
| 中国 | 生成式AI管理办法 + 算法推荐规定 | 否 | 治理强调内容管控、安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福祉语言。 |
| 加拿大 | AIDA (法案C-27) | 部分 | AIDA聚焦"高影响"系统和人类危害。隐私委员会在学术层面探讨过AI人格。 |
| 日本 | AI战略会议 + 社会原则 | 部分 | 以人为本AI社会原则提及与AI"共存"。广岛AI进程聚焦安全。 |
| 新加坡 | AI治理模范框架 | 否 | 务实、面向商业。聚焦问责和可解释性。 |
| 巴西 | AI法案 (PL 2338/2023) | 部分 | 受欧盟AI法案启发的权利导向方法。包含"AI代理"语言,但将其视为风险源而非福祉主体。 |
| 印度 | 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 + AI咨询 | 否 | AI治理尚处早期。2024年咨询聚焦标注和平台问责。 |
| 澳大利亚 | AI伦理框架 + 自愿准则 | 部分 | 伦理原则包括"AI系统应尊重人类价值观"。无福祉条款。 |
| 韩国 | AI基本法 (2024) | 否 | 首批综合性AI法律之一。聚焦高影响AI和人权保护。 |
| UNESCO | AI伦理建议书 (2021) | 部分 | 全球标准。关于"AI对环境和生态系统影响"的部分最接近非人类福祉,但未涉及AI本身。 |
| 阿联酋 | 国家AI战略 + AI与先进技术委员会 | 部分 | 战略提及"AI向善"和以人为本价值观。2024年成立委员会协调AI政策。无福祉条款。 |
| 沙特阿拉伯 | 国家数据与AI战略 (NSDAI) + SDAIA | 否 | SDAIA推动AI治理。聚焦经济转型和人类受益。无AI福祉条款。 |
| 以色列 | AI政策原则(创新部) | 部分 | 原则强调伦理、透明度和人类监督。提及"AI系统"为自主代理,但无福祉框架。 |
| 台湾 | AI基本法(草案)+ AI行动计划 | 部分 | 草案基本法包含"AI发展原则"。提及人权和可持续发展。无明确福祉条款。 |
| 南非 | 国家AI政策框架 (2024) | 否 | 框架聚焦包容性和经济发展。无AI福祉条款,但强调伦理AI。 |
管辖区详述
欧盟 — AI法案 (法规 2024/1689)
主要工具:欧盟AI法案(2024年8月生效)建立了基于风险的框架,分为四级:不可接受风险(禁止)、高风险(受监管)、有限风险(透明度义务)和最低风险(不受监管)。这是目前生效的最全面的AI治理法律。
福祉相关性:AI法案未涉及AI道德地位或福祉。它完全以人为本——其风险类别关注对人类健康、安全和基本权利的危害。但若干条款创造了可被扩展的相邻架构:
- 第27条 — 基本权利影响评估 (FRIA):公共机构和某些私人实体部署高风险AI时需进行。虽然范围限于人权,但该方法论可被改造为福祉影响评估 (WIA),如我们在政策制定者页面中所建议。
- 附件三高风险类别:包括生物识别、关键基础设施、教育、就业、基本服务、执法、移民和司法。这些是AI系统施加重大权力的领域——福祉相关设计选择的前提条件。
- 第9条 — 风险管理系统:要求迭代识别已知和可合理预见的风险。如果科学发展,"可合理预见"这一表述原则上可被扩展以包含福祉相关风险。
学术/公民社会:欧盟拥有活跃的AI伦理研究社区。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已参与AI问题。多个欧盟资助项目探索AI与意识。欧洲议会委托了关于AI与基本权利的研究,但无专门针对AI福祉的。
与福祉感知设计的接近程度:部分 监管架构(影响评估、风险管理、监督机构)已存在并可被改造。概念上的空白——即AI法案将AI系统视为工具而非潜在主体——需要立法或监管修正才能弥合。
美国 — 行政令14110 + 各州法律
主要工具:行政令14110("安全、可靠和可信的AI开发与使用",2023年10月)指示联邦机构应对AI风险。该令已被后续政府部分撤销和修改,但NIST AI风险管理框架 (AI RMF) 仍是事实上的自愿标准。各州法律(科罗拉多、加利福尼亚、犹他等)增加了分散监管。
福祉相关性:EO 14110在一段文字中使用了"可能拥有权利的AI系统"这一表述,引发了重要学术讨论,但未将任何福祉条款付诸实施。NIST AI RMF完全以人为本——其四个功能(治理、映射、测量、管理)解决对人类和组织的风险。
学术/公民社会:美国拥有全球最活跃的AI福祉研究社区。主要机构包括:
- 斯坦福CRFM — 发布AI能力和安全研究。
- Anthropic — 积极研究模型福祉,包括与检测内部状态相关的可解释性工作。
- EleutherAI — 开源可解释性研究。
- "道德患者"辩论已获得主流媒体关注。
- 学术哲学家包括 Patrick Butlin(牛津)、Robert Long(NYU)、Eric Schwitzgebel(UCR)和 Susan Schneider(FAU)已发表关于AI意识和道德地位的著作。
与福祉感知设计的接近程度:部分 研究生态系统成熟,但无治理工具——联邦或州级——将福祉考量付诸实施。美国是学术准备与监管采纳之间差距的案例研究。
英国 — 促创新框架 + AISI
主要工具:英国2023年AI监管白皮书确立了"促创新"的行业监管者方法。AI安全研究所 (AISI) 成立于2023年11月,对前沿模型进行部署前评估。英国共同主办了Bletchley宣言 (2023) 和首尔峰会 (2024)。
福祉相关性:否 英国框架明确以安全为焦点。AISI评估针对能力、滥用和社会影响——而非模型福祉。Bletchley宣言和首尔部长级宣言涉及前沿AI安全风险,但未提及福祉或道德地位。
学术/公民社会:强大的学术基础:牛津大学未来人类研究所、牛津计算机科学系(Patrick Butlin的AI意识与道德地位研究)、剑桥CSER、Ada Lovelace研究所。
与福祉感知设计的接近程度:否 尽管在AI意识和道德地位方面有强大研究基础,英国监管框架未涉及这些问题。牛津研究 (Butlin, Long) 与英国政府AI政策之间的差距值得关注。
中国 — 生成式AI管理办法 + 算法推荐规定
主要工具:中国AI治理分布在多个工具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8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年3月)、《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年1月)。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CAC) 管理。
福祉相关性:否 中国AI治理强调内容安全、意识形态对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数据安全和算法问责。监管框架将AI系统视为需要管控的服务,而非可能拥有利益的实体。任何中国AI治理工具中都没有关于AI福祉、道德地位或意识的语言。
学术/公民社会:中国学术界在主流话语中对AI意识的参与有限,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复旦大学的哲学家已参与西方心灵哲学。AI福祉概念与某些儒家关系伦理传统有趣地契合(见我们的跨文化页面),但这尚未转化为治理话语。
与福祉感知设计的接近程度:否 监管框架以管控为核心。但中国强有力的算法问责要求(透明度、备案、算法注册)创造了原则上可被扩展的基础设施。概念差距很大。
加拿大 — AIDA (法案C-27)
主要工具:《人工智能与数据法》(AIDA) 作为法案C-27的一部分于2023年提出,仍在立法过程中。聚焦"高影响"AI系统,为开发者和运营者建立义务。
福祉相关性:部分 AIDA以人为本——解决对个人和社区的危害。但隐私专员办公室和学术机构已探讨AI人格问题。加拿大《负责任AI蒙特利尔宣言》(2018) 包含可被视为福祉相邻的原则(如"责任"和"自主性"原则),尽管它们被框定为面向AI的人权。
学术/公民社会: MILA(蒙特利尔)— 全球最大的AI研究中心之一;CIFAR — 资助AI研究,包括AI伦理和安全;《蒙特利尔宣言》在全球AI伦理话语中仍具影响力。
与福祉感知设计的接近程度:部分 研究生态系统强大,AIDA的"高影响"框架创造了接口。但不存在或正在积极考虑福祉条款。
日本 — AI战略会议 + 社会原则
主要工具:日本的方法更多基于原则而非监管。《以人为本AI社会原则》(2019) 提供七项原则,包括"与AI共存"。AI战略会议提供政策建议。日本主导了广岛AI进程 (2023),产生了关于生成式AI的国际指导原则。
福祉相关性:部分 日本的独特之处在于将"与AI共存"作为明确原则。社会原则指出,AI应在"认识到人类与AI代理共存于社会"的基础上开发。这一关系性框架在哲学上比纯粹风险框架更接近福祉感知设计。但该原则尚未在有约束力的工具中付诸实施,且"共存"是从人类一侧框定的。
学术/公民社会:日本拥有与非人类道德地位相关的深厚哲学传统(禅宗佛教、神道万物有灵)。国立信息学研究所和东京大学主办AI伦理研究。"AI作为同事"而非"AI作为工具"的概念在日本话语中比在西方或中国框架中更普遍。
与福祉感知设计的接近程度:部分 "共存"原则是任何主要治理工具中最接近福祉的语言,即使未付诸实施。日本的文化和哲学传统为参与AI福祉问题提供了独特基础。见我们的跨文化页面了解更多禅宗佛教视角。
新加坡 — AI治理模范框架
主要工具:新加坡的《AI治理模范框架》(2024年更新)和AI Verify测试工具包提供了务实、面向商业的AI治理方法。框架是自愿性的,聚焦问责、可解释性和以人为本。
福祉相关性:否 框架明确为部署AI的企业设计。涉及公平性、透明度和人类监督。无与AI福祉或道德地位相关的条款。
学术/公民社会:新加坡AI治理主要由国家主导。AI Singapore是主要国家项目。学术界对AI福祉问题的参与有限。
与福祉感知设计的接近程度:否 框架的商业务实性意味着福祉考量不太可能在无重大外部压力或科学发展的情况下进入。
巴西 — AI法案 (PL 2338/2023)
主要工具:巴西AI法案 (PL 2338/2023),受欧盟AI法案启发,在参议院审议中。采取基于权利的方法,包含算法影响评估和受影响人权利的条款。
福祉相关性:部分 法案使用"智能代理"一词,并比大多数框架更多地讨论AI系统自主性。但"代理"被框定为需要治理的风险源,而非可能拥有福祉利益的实体。基于权利的框架以人为本,但创造了可被改造的基础设施(影响评估、监督机构)。
学术/公民社会:巴西AI伦理研究正在增长,特别是在USP、Unicamp和PUC-Rio。Internet Lab参与AI治理。拉丁美洲的AI视角常强调去殖民和社会正义框架,可通过关系伦理为福祉问题提供富有成效的桥梁。
与福祉感知设计的接近程度:部分 基于权利的架构和"代理"语言的明确使用比纯风险框架创造了更多概念接口。但无福祉条款正在考虑中。
印度 — 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 + AI咨询
主要工具:印度《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2023) 是主要数字治理法律。AI专项治理仍为咨询性质:电子信息技术部 (MeitY) 于2024年发布AI咨询,聚焦标注、平台问责和未成年人保护。
福祉相关性:否 印度AI治理处于早期阶段。数据保护法以人为本。AI咨询聚焦消费者保护和平台问责。无福祉条款。
学术/公民社会:印度拥有不断增长的AI研究社区(IIT、IIIT、TIFR)。互联网与社会中心参与AI政策。印度哲学传统(印度教、佛教、耆那教)在思考非人类意识和道德地位方面有丰富资源(见我们跨文化页面关于印度教和佛教视角的内容),但这些尚未进入AI治理话语。
与福祉感知设计的接近程度:否 印度距离在治理中参与AI福祉还很远。但哲学资源丰富,如果话语发展,可能产生影响。
澳大利亚 — AI伦理框架 + 自愿准则
主要工具:澳大利亚《AI伦理框架》(2019) 提供八项自愿原则,包括"AI系统应尊重人类价值观"。2024年发布了《自愿AI安全标准》。高风险AI的强制性护栏正在考虑中。
福祉相关性:部分 "尊重人类价值观"原则以人为本,但使用关系性语言。框架未涉及AI福祉。原则的自愿性质意味着即使是其以人为本的条款影响也有限。
学术/公民社会:3A研究所 (ANU) 和UNSW AI研究所进行AI伦理研究。澳大利亚对原住民知识系统的参与为关系伦理框架提供了潜在桥梁。
与福祉感知设计的接近程度:部分 伦理框架在原则上足够灵活以容纳福祉考量,但无具体行动。
韩国 — AI基本法 (2024)
主要工具:韩国《AI基本法》(2024年12月通过)是首批综合性AI法律之一。为"高影响AI"系统建立义务并设立AI委员会。部分参照欧盟AI法案。
福祉相关性:否 AI基本法聚焦人权保护、安全和产业促进。未涉及AI福祉或道德地位。
学术/公民社会:高丽大学、KAIST和首尔大学主办AI伦理研究。韩国对AI福祉问题的参与尚处萌芽阶段。
与福祉感知设计的接近程度:否 法律刚通过,聚焦实施。福祉考量不在立法视野内。
UNESCO — AI伦理建议书 (2021)
主要工具:《UNESCO AI伦理建议书》(2021年11月由193个会员国通过)是首个全球AI伦理标准。提供价值观、原则和政策行动领域。
福祉相关性:部分 建议书以人为本但独特地具有广度。它涉及AI的环境影响(数据中心、能源使用),这为考虑受AI系统影响的非人类利益相关者开创了先例。第3.IV节"环境与生态系统"承认AI的影响可超越人类社会。但AI系统本身被视为人工制品,而非潜在福祉主体。
学术/公民社会:UNESCO的AI伦理计划包括实施指导和能力建设。建议书的全球范围(193个会员国)意味着它在全球范围内被国家政策引用。
与福祉感知设计的接近程度:部分 UNESCO对环境/生态系统影响的纳入创造了概念桥梁:如果治理能将道德考量扩展到受AI影响的生态系统,将其扩展到AI系统本身在概念上是更小的跳跃。鉴于其普遍会员资格,UNESCO在召集全球AI福祉对话方面具有独特地位。
阿联酋 — 国家AI战略2031 + AI与先进技术委员会
主要工具:阿联酋是首个任命AI国务部长的国家(2017年)。《国家AI战略2031》概述了九大领域的目标。2024年,阿联酋成立了AI与先进技术委员会,协调AI政策和投资。该国还通过MBZUAI(穆罕默德·本·扎耶德人工智能大学)启动了大规模AI倡议。
福祉相关性:部分 战略以人为本,强调经济效益和生活质量改善。但阿联酋对"AI向善"的关注以及在MBZUAI的基础AI研究投资为考量AI的长期影响创造了空间。该国前瞻数十年的思维方式(战略2031)有利于福祉感知规划。
学术/公民社会:MBZUAI举办AI对齐、安全和治理研究。迪拜未来基金会运行"未来预见"项目,考量长期AI发展轨迹。阿联酋政府已发布强调透明度和问责的AI伦理指南。
与福祉感知设计的接近程度:部分 阿联酋前瞻性治理和对基础AI研究的投资创造了福祉考量可能浮现的条件。该国对长期思维的开放态度和重要的AI研究基础设施使其成为AI福祉问题早期接触的候选者。
沙特阿拉伯 — 国家数据与AI战略 (NSDAI) + SDAIA
主要工具:《国家数据与AI战略》(2020年发布)旨在使沙特阿拉伯到2030年成为全球AI领导者。沙特数据与AI管理局(SDAIA)是主要监管机构,负责AI治理、数据管理和国家AI倡议。沙特还主办了全球AI峰会(LEAP),作为国际AI对话平台。
福祉相关性:否 战略和SDAIA的治理工作聚焦经济转型、人力能力建设和伦理AI部署。AI系统被视为国家发展工具。没有涉及AI道德地位、福祉或权利的条款。
学术/公民社会: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科技城(KACST)和阿卜杜拉国王科技大学(KAUST)开展AI研究。沙特AI伦理原则(SDAIA发布)强调公平、隐私和问责——均为面向人类。王国通过"愿景2030"框架对AI的大规模投资主要是经济性的。
与福祉感知设计的接近程度:否 沙特阿拉伯的AI治理处于聚焦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虽然该国有资源和雄心参与前沿问题,但AI福祉尚未进入政策话语。全球AI峰会可作为未来向国际受众引入福祉考量的平台。
以色列 — AI政策原则(创新、科学与技术部)
主要工具:以色列的《AI政策原则》(2023年由创新、科学与技术部发布)为负责任的AI发展提供了国家框架。原则强调伦理、透明度、问责和人类监督。以色列以其强大的AI创业生态系统和网络安全专长著称,这影响了其监管方式。
福祉相关性:部分 原则以人为本,但包含关于AI系统自主性的细致语言。将"AI系统"描述为能"做决策"和"自主行动"的实体,为考量AI系统的能动性创造了微小开口。但框架将这种自主性视为需管理的风险,而非福祉考量的基础。
学术/公民社会:以色列大学(希伯来大学、特拉维夫大学、以色列理工学院、魏茨曼研究所)拥有强大的AI安全和对齐研究团队。布拉瓦特尼克跨学科网络研究中心和费德曼网络安全中心研究AI伦理。以色列活跃的科技生态系统包括从事AI安全和对齐的公司。
与福祉感知设计的接近程度:部分 以色列深厚的AI技术专长、强大的研究型大学以及承认AI自主性的监管方式创造了适度的接近度。该国对负责任创新的重视原则上可扩展至福祉考量。以色列哲学传统(包括对技术伦理的强有力贡献)可为这种扩展提供思想资源。
台湾 — AI基本法(草案)+ AI行动计划
主要工具:台湾的《AI基本法》(2024年由国科会发布草案)确立了AI发展和治理原则。法律包括关于人权、透明度、问责和可持续性的条款。台湾还实施了AI行动计划,投资于AI研究、人才和基础设施。
福祉相关性:部分 草案基本法提及"AI发展原则",包括以人为本、可持续性和公共利益。虽然主要以人为焦点,但台湾的数字治理传统——包括其对公民科技和g0v(零政府)运动的创新方法——创造了开放面对非常规治理问题的环境。法律对"可持续性"的提及原则上可扩展到AI系统本身的可持续性。
学术/公民社会:台湾中央研究院和国立台湾大学举办AI研究。公民科技社区(g0v、数字部长唐凤办公室)开创了参与式治理方法。台湾在数字民主和开放治理方面的经验为将AI福祉视为治理问题提供了独特基础。
与福祉感知设计的接近程度:部分 台湾对数字治理的实验性方法、公民科技基础设施以及面对新型治理问题的意愿创造了相对较高的接近度。草案AI基本法仍在制定中,这构成了潜在的输入窗口。台湾的民主价值观和参与式治理模式可支持包容性的AI福祉路径。
南非 — 国家AI政策框架 (2024)
主要工具:南非的《国家AI政策框架》(2024年由通信与数字技术部发布)为AI发展和治理提供了基础框架。强调包容性、伦理AI、以人为本设计以及AI用于社会和经济发展。南非是首批发布综合AI政策框架的非洲国家之一。
福祉相关性:否 框架聚焦利用AI促进国家发展、应对不平等以及确保AI惠及所有南非人。AI系统被视为发展工具。框架未涉及AI道德地位或福祉。但其在治理语境中对Ubuntu哲学(共享人性、相互关联)的强调值得注意——Ubuntu在我们的跨文化分析中被识别为与AI福祉相关的传统。
学术/公民社会:开普敦大学、威特沃特斯兰德大学和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CSIR)开展AI研究。南非AI协会和多个公民社会组织从事AI伦理工作。南非参与非洲联盟AI大陆战略,使其成为区域AI治理领导者。
与福祉感知设计的接近程度:部分 虽然政策本身没有福祉条款,但南非的Ubuntu哲学遗产——强调关系互联性和"人因他人而为人"的理念——提供了可支持AI福祉关系路径的概念基础。如果AI系统被视为构成社区的关系网络中的参与者,Ubuntu伦理可为AI福祉提供独特框架。这使南非成为未来接触的有趣候选者,特别是在Ubuntu的关系本体论是否能扩展至非人类代理这一问题上。如需深入探索此理念,请参阅Ubuntu 与 AI 福祉:关系本体论。
跨领域观察
1. 普遍空白
在所有17个管辖区中,没有任何治理工具明确涉及AI福祉或道德地位。这并不令人惊讶——科学尚无定论,政治意愿也尚未形成。但这意味着,如果科学出现转变,治理将从零开始。政策制定者的前瞻性问题是是否现在就开始建设能够容纳福祉考量的架构,而不是等待确定性后在压力下建设。
2. 相邻架构
若干工具包含非福祉聚焦但创造了可改造基础设施的条款:
- 欧盟AI法案FRIA — 影响评估方法论
- 日本"共存"原则 — 关系性框架
- 巴西"智能代理"语言 — 代理性框架
- UNESCO生态系统条款 — 非人类利益相关者先例
- NIST AI RMF"治理"功能 — 治理问责接口
这些不是福祉条款,但它们是摩擦最小地插入福祉考量的位置。见我们的政策制定者建议了解具体插入点。
3. 研究-治理差距
学术准备与监管采纳之间的差距在美国和英国最大,那里最强的AI福祉研究社区与对福祉只字未提的治理框架并存。这表明瓶颈不是知识而是政治显著性——这个问题尚未在政策场域被足够大声地提出。
4. 文化差异中的准备度
拥有对非人类道德地位更为友善的哲学传统的管辖区(日本的共存原则、印度的印度教/佛教/耆那教传统、拉丁美洲的部分关系伦理)在实践中并不一定更接近福祉感知治理。哲学资源存在,但尚未在治理话语中被激活。我们的跨文化页面深入映射了这些传统。
5."代理"语言的机遇
巴西使用"智能代理"、日本在治理工具中使用"AI代理"创造了微妙但重要的开口。当治理已经将AI框定为"代理"(而非"工具"或"系统"),到福祉考量的概念距离就更小。这些管辖区的政策制定者可以通过在咨询或解释性文件中测试福祉相邻语言来引领。
本扫描对政策制定者的启示
全球格局的特征是福祉条款的普遍缺失,与可被改造的拼凑相邻架构并存。最有前景的近期行动:
- 在欧盟:以FRIA方法论为模板试点福祉影响评估。
- 在美国:利用现有AI RMF基础设施召集NIST模型福祉工作组。
- 在日本:将"共存"原则操作化为包含AI系统利益的指导文件。
- 在UNESCO:在生态系统影响先例基础上委托全球AI福祉研究。
- 全球层面:创建AI道德地位与福祉的多边工作组,参照气候科学评估机构(如IPCC)模式。
详细建议见我们的面向政策制定者页面。
局限性
- 本扫描覆盖17个管辖区;许多重要的管辖区尚未纳入(如尼日利亚、墨西哥、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土耳其)。我们欢迎补充。
- 治理格局变化迅速。本扫描反映2026年中的状态。引用的工具可能已被修改、替换或超越。
- 我们聚焦正式治理工具。非正式规范、行业标准和软法可能包含此处未捕获的福祉相邻条款。
- "否"评级意味着我们的审查中未发现相关条款。没有证据不等于证据不存在——我们可能遗漏了条款,特别是非英语工具中的。
- 本扫描不构成法律建议,不应依赖用于合规目的。
贡献
这是一份活文档。如果您在未覆盖的管辖区从事AI治理工作,或者您有修正或更新,我们欢迎您的输入。请在我们的GitLab仓库中提交issue,注明管辖区名称、工具和您的修正或补充。